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摘要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参加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法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评优评先、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除取消当年参加各种评优评先、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外,取消学位授予资格;(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分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调查单位;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处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正副处长、校团委书记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院长等。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凡我校学生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需给予处分的,属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各学院和学工处负责调查;属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和监察处进行调查。
第九条 、处分程序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素质导师协助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职能部门应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所有处分决定的作出一般不得超过10天。
对学生的警告处分决定由所在学院行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学校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私隐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素质导师代为签字,院办公室记录在案。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必要的,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年,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解除其处分。解除处分应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留校察看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范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其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分则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大型聚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七)诽谤或者诬陷他人的;
(八)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九)扰乱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学生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正常生活秩序受到破坏的;
(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组织和参与群体斗殴、致他人人身严重伤害的,加重处分;
(十一) 在校园内酗酒并且酒后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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